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4-除-9-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邱 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按:如附 表所示股票,原為第三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淑貞所有;聲請 人因陳淑貞死亡後,陳淑貞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將如附表所示股票 分歸聲請人所有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於民國112年10 月24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 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49372-8 1 50 2 同上 78-NX-63834-9 1 2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