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EM-113-南秩抗-5-20250307-2

字號

南秩抗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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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普通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抗字第5號 再 抗告 人 即 被移送 人 蔡村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管轄第二審之 普通庭於民國114年2月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南秩抗字第 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 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58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抗告人即被移送人蔡村和前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所為113 年度南秩字第6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以113年度南秩抗字第5號裁定,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惟依前開說明,上開案件經本院普通庭裁定後,不得提起再抗告。是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普通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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