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EM-113-南秩聲-8-20241030-1

字號

南秩聲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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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聲字第8號 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楊OO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處分(南市警二偵字第1130 5868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以南市警二偵字第1130586839號處分書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下稱系爭處分),並於民國113年9月28日送達異議人之住所乙節,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而異議人業於113年9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對系爭處分聲明異議,並經原處分機關於113年9月28日以南市警二偵字第1130628833號移送本院,是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員警於113年9月9日14時10分 許前往臺南市○○區○○街00號0樓之0查獲異議人與男客陳英閎從事性交易服務,並扣得性交易所得1,000元,顯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爰裁處異議人與男客各罰鍰3,000元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沒收錢,警察說有錄音,伊確定沒收 錢,伊與陳英閎是炮友關係,1,000元是警察要伊給的,伊沒收錢為何要倒貼1,000元,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按從事性交易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0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異議人於警詢時已陳述:伊在臺南市○○區○○街00號0樓之0內兼差與客人從事舒壓按摩半套性交易,陳OO大約14時許進入套房,伊先向客人陳OO拿取1,000元後,請客人去浴室洗澡好之後,客人躺在床上,伊拿出保險套套在客人生殖器官,上下搓揉客人生殖器官直到射精出來為止;伊在OO論壇刊登廣告,然後就會有客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伊聯絡;警方現場查扣1,000元是我因與客人從事舒壓按摩性交易之營利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核與男客陳OO於警詢時陳述:其當時在臺南市○○區○○街00號0樓之0與綽號果子本國女子從事舒壓按摩半套性交易,其係在網路平台「OO論壇」知悉有此性交易訊息,一次舒壓按摩半套性交易價格為20分鐘1,000元;其今(9)日是以通訊軟體LINE與該女子聯絡,並約定時間及交易金額後,其於今(9)日14時前往該址後,先脫光衣服洗澡,洗好澡後,躺在床上,該女子幫我按摩背部,按了不久後請其轉向上面,在其生殖器官戴上保險套,再徒手在其生殖器官上下搓揉直到射精為止,等結束後其穿好衣服走出來,就被警方查獲等語相符(見本院卷13、14頁),再參以陳OO指認之結果(見本院卷第14、15頁),復酌以扣案之異議人持有之1,000元(見本院卷第21頁),已徵異議人確有於113年9月9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0樓之0內,以1,000元之代價,與男客陳OO從事舒壓按摩半套性交易(為男客撫弄生殖器)之事實,自屬有對價之猥褻即性交易行為,其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裁處罰緩3,000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指摘系爭處分不當,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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