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EM-113-南秩-62-20241125-1

字號

南秩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字第6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林君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9月2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5602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君垚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8月27日下午5時。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車道出入口。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間、地點,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 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雖被移送人於警局警詢時,對於警員所詢問,或 保持沉默,或胡言亂語、大聲咆哮,及拒簽筆錄,顯未坦承非行,有調查筆錄、警詢光碟在卷可稽;惟依警方密錄器翻拍之照片所示,被移送人確實於吸食強力膠後,橫躺在車道出入口,手中仍持握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其吸食強力膠之非行,堪予認定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之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爰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 為限,得沒入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已使用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