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M-113-南秩-72-20241121-1

字號

南秩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字第7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曾宏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9月23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305865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3年9月2日7時37分許,在 關係人李武聯管理之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大千商店」前,無故以言詞騷擾店家顧客,經李武聯勸導仍不願離開,李武聯乃報請警方到場處理。移送機關因認被移送人上開所為,影響大千商店經營,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或行動等方式,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者而言。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固否認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違序行為,辯稱 :我沒有與其他客人交談,我只有對他們點頭打招呼,或是招手,只有看到1個(客人)好像是越南人,我自己說這個越南的這樣,沒有干擾店家做生意;李武聯雖多次勸導請我離開商店,但因為我覺得我在那邊沒有影響他做生意,我有可能會再進去,所以不離開等語(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然查,李武聯於警詢中指稱:被移送人在大千商店門口,當有其他客人進入商店時,會以言詞來騷擾其他客人(如:你是越南來的嗎?等言語),及影響商店出入,當下詢問被移送人是否購買商品完畢,被移送人表示已購買完畢且無繼續購買之意願,所以請被移送人離開,但是經多次勸導仍堅決不離開,於是報案請警方到場協助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5至18頁);而員警抵達現場後,見被移送人坐在大千商店門口,經詢問其是否已購買完商品,被移送人答稱已購買完畢,然經勸導仍堅決不願離開,持續坐在該處等情,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員警113年9月2日職務報告及警方密錄器現場錄影畫面光碟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足徵被移送人在大千商店門口,經李武聯請其離去,暨經員警多次勸導仍不願離去之事實,堪可認定,已達滋擾公司行號安寧秩序之程度,其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見本院卷第11頁),及其違序後之態度、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