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EM-113-南秩-76-20241129-1
字號
南秩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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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宸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0月30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306610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宸睿無正當理由鳴槍,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0月22日1時至同日3時2分。 (二)地點:臺南市安南區安信一街與草湖寮大道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空氣槍,並自 行架設靶紙射擊。 二、前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安中派出所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3張。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 三、無正當理由鳴槍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扣案空氣槍之射擊動能雖為彈簧,無額外使用瓦斯鋼瓶等附加動力,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砲,惟外觀兼具槍管、板機、握柄等槍枝基本構造,此有扣押物照片在卷可佐(南秩卷第34頁),苟非專業人士實難以立刻清楚辨識,客觀上極易使一般公眾誤認為真槍而心生恐懼。又參以被移送人於上開地點使用扣案空氣槍,已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及身體法益受威脅,是被移送人攜帶扣案空氣槍已有危害公共秩序、破壞社會安寧之虞。再依被移送人於警詢所述之擊發扣案空氣槍之原因,僅係因上開地點空曠且晚上無人會經過,加上離住戶又較遠,便於上開地點進行扣案空氣槍之射擊,並無任何攜帶扣案空氣槍或鳴槍之適法、適切及合理事由,屬無正當理由攜帶扣案空氣槍及鳴槍無疑,是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扣案空氣槍,並自行架設靶紙射擊,核其所為係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所用之物,併依社維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名稱 1 空氣槍1支 2 彈匣1個 3 鋼珠彈22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