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EM-113-南秩-82-20241212-1

字號

南秩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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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嚴文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1月12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307260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文秀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8日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石油崇善加油站,下稱崇 善加油站)。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以無正當理由頻繁以撥打客服 電話等方式,反應崇善加油站服務人員態度不佳,以此藉端滋擾崇善加油站。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分別於112年11月29日、113年2月18日、2月28日、3月20日、3月29日、6月27日、8月10日、9月18日、9月28日撥打中油加油站客服指稱服務人員態度不佳,未收到客服的滿意回答,反應後不滿意,未向中國石油總公司反應等情,為被移送人自承在卷。又崇善加油站值班站長郭冠霖證稱:於112年12月起至113年9月28日,崇善加油站遭民眾致電中油客服惡意檢舉約10次,檢舉內容都十分相似,接到檢舉後,要約談該店員及調閱監視器畫面,檢舉人於客訴內容一直強調會將客訴內容發布於網路上,造成員工工作時身心俱疲,影響加油站正常運作等語;核與崇善加油站加油員郭博文證稱:112年12月左右開始就看過被移送人,被移送人來加油時,會帶兩個600cc的寶特瓶,要求我們使用兩支油槍幫她同時加油、開立兩張連號發票,若沒按要求做,就會大小聲,再至中油客服惡意不實檢舉,被移送人來加油站時都會花很多時間,影響到其他客人等語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陳述書記載經調閱監視器畫面,被移送人客訴不實,不實檢舉加油員之陳述,並有調查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歷次客服反應紀錄、監視器照片在卷可佐,是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確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事實,洵堪認定。足認,被移送人所為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違序行為。本院審酌上開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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