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EM-114-南秩-1-20250116-1
字號
南秩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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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南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鄭丁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1月7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400012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丁碩無正當理由鳴槍,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扣案之鎮暴槍1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19日12時27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鄭丁碩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 支,且無正當理由在上開地點對空鳴槍,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及扣案槍支照片。 ㈣扣案之鎮暴槍1支。 三、按無正當理由鳴槍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3萬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5條第3款亦有明定。查被移送人遭查扣之鎮暴槍外觀兼具槍管、板機、握柄等槍枝基本構造,有扣案鎮暴槍之照片在卷可稽,苟非專業人士實難立刻清楚辨識,客觀上極易使一般公眾誤認為真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又被移送人在上開公眾場所,使用上揭扣案之類似真槍之槍枝恣意進行鳴槍射擊,足以令一般人感覺生命及身體受到威脅,顯無正當理由。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65條第3款之非行。 四、次按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後持以鳴槍,其行為順序緊密相連,核屬一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65條第3款規定,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前段規定從一重依同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暨其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五、另扣案之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 反本法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在卷,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併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65 條第3款、第24條第2項前段、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