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M-114-南秩-13-20250331-1

字號

南秩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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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南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2月18日114年度南市警五偵字第114009531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4年2月1日。   ⑵地點:社群軟體Thread內。   ⑶行為:於該社群軟體內張貼文章,指稱有民眾在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花園夜市內遭外勞拖行架走,並附腳部受傷照片。經警方循線找到被移送人所指遭拖走女子陳靚穎,其表示有在花園夜市內遭外勞騷擾,但未遭拖行架走,且該文章內照片並非其本人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Thread貼文截圖。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114年3月11日職務報 告【經員警與陳靚穎當面確認其無遭外勞拖行架走之事實】。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上述時間以貼文公開在網際網路上散布不 實訊息,使不特定公眾觀看此貼文後,產生對於花園夜市或甚至臺南市區治安不良、隨時可能遭他人危害人身安全之印象,顯然已影響公共安寧,雖被移送人辯稱是友人告知,惟又稱該等友人事後均已無法聯繫,則其所述之友人是否為真實之人,已非無疑;又被移送人稱其與陳靚穎一同逛夜市、陳靚穎途中遭外勞擄走云云,然而亦未見其於事後向陳靚穎本人確認情況或關心其安危,與常情有違,也與陳靚穎所述其遭外勞騷擾時因一旁有民眾制止故外勞隨即離去之情節不符,其所辯顯難採信,堪認被移送人本件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態樣、手段、所生危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錄本案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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