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EV-109-南簡-1533-20250227-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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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陳平昌 陳奕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 律師 被 告 顏斌山 周湘瑜 訴訟代理人 周清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 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原告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稱國土測繪中心)檢送鑑定 書(下稱系爭鑑定書)、鑑定圖、補充鑑定圖一後,是否更正訴之聲明? 二、系爭鑑定書所附鑑定圖說明欄內同時載有「69年地籍圖位置 」、「重測前地籍圖(即69年重測後地籍圖)經界線」;所稱「69年地籍圖」與「重測前地籍圖(即69年重測後地籍圖)」,是否係指同一地籍圖? 三、系爭鑑定書四、(四)2.所載「……實地主張以……」等語,係 指何人實地主張?系爭鑑定書四、(四)3.所載「……主張以……」等語,則係指何人主張? 四、民國81年3月1日地籍調查界址標示補正處理記錄表製作之緣 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