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EV-111-南簡-1270-20241209-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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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李明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弘濟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8,18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11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6,945元,尚應補繳1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