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EV-111-南簡-1523-20241108-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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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23號 上 訴 人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33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