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EV-111-南簡-1683-20250304-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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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賜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曹天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 第16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2,008,50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7,5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