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EV-111-南簡-1807-20241230-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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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07號 原 告 劉震宇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被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當事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