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EV-112-南小-1889-20250325-3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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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8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陳聿恬(原名陳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未繳分期總價金新臺幣( 下同)69,255元乙節有無理由,應以他訴訟即本院簡易庭一一二年度南消簡字第3號返還退費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113年3月13日裁定命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茲上開返還退費等事件之民事訴訟業於114年1月15日經本院113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和解成立而終結,有該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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