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永久清潔費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EV-112-南消簡-11-20241219-2

字號

南消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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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森鴻、王全龍間確認永久清潔費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22,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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