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EV-112-南消簡-12-20241224-3
字號
南消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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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字第12號 原 告 李素惠 訴訟代理人 李筑桓 被 告 捷喬商務旅館 法定代理人 邱雍涵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壹拾萬捌仟貳佰玖 拾參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壹拾壹萬貳仟零肆拾參元」;主 文第三項關於「百分之三十四」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三十 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