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EV-112-南簡-1323-20241011-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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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蔡金枝 謝勝全 謝昕穎 謝游雅 被上 訴 人 黃信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74元【計算式:(8296元-32元)+(754 元-40元)×15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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