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EV-112-南簡-1324-20241007-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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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2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喬澤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柯宏賢 蔡佳和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周侑增 洪敏智 高義欽 前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 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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