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EV-112-南簡-1483-20250217-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月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范宏揚、許嘉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 2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48,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492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