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EV-112-南簡-1591-20241209-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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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詹淑瑛 高志豪 高滄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建良等人間因112年度南簡字第1591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