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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EV-112-南簡-1719-2024110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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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19號 原 告 許世賢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① 曾閔儀即曾智明之繼承人 ② 曾榆芳即曾智明之繼承人 ③ 曾怡綺即曾智明之繼承人 ④兼被告①之訴訟代理人、被告②、③之法定代理人 藍如霞即曾智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宣判, 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