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EV-112-南簡-1840-2024102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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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俊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計算式詳附表),是本 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新臺幣) 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13年5月23日複丈成果圖所載地上物之編號及占用面積 合計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80元/㎡ 編號A建物:8㎡ (8㎡+52㎡)480元/㎡= 28,800元 編號B建物: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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