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EV-112-南簡-209-20241021-4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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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09號 原 告 王力逵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 被 告 李冠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16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本院113年9月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 訴訟代理人處關於「陳昱良 律師」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諸同法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