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EV-112-南簡-433-20241108-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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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莊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