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2-南簡-811-20250205-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蔡月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科程等人間因112年度南簡字第811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8,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