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EV-112-南簡-852-20241104-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52號 原 告 吳川禾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陳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是否係原告遭強暴脅迫所簽發 ,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 014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可稽,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