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V-113-南他調簡-2-20241121-1

字號

南他調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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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他調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秀茹 被 告 鄭清云 黃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 月29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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