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V-113-南他調簡-2-20241121-1
字號
南他調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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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他調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秀茹 被 告 鄭清云 黃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 月29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