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EV-113-南保險小-4-20250307-2

字號

南保險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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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4號 原 告 翁美華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茲因原告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後 ,具狀聲請撤回本件訴訟,業經被告同意其撤回,是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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