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EV-113-南保險小-9-20250117-1
字號
南保險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9號 原 告 蔣明儒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7日下午5時宣判( 兩造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法律關係複雜,為求裁判妥適, 爰延後宣判期日至114年2月7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