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EV-113-南保險簡補-8-20241125-1
字號
南保險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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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傅湘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2,727元【計算式:本金208,500元+起訴前之利息4,22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12,7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