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EV-113-南保險簡補-9-20241213-1

字號

南保險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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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31, 56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見起訴狀收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51,4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175,065元 113年5月5日至清償日止 10% 256,500元 113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 10%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431,565 175,065 113年5月5日 113年10月29日 10% 8,537.42 256,500 113年5月22日 113年10月29日 10% 11,314.11 合計(431565+8537.42+11314.11)=45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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