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EV-113-南全聲-1-20241021-1
字號
南全聲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紫愉 相 對 人 楊弼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113年度南全字第26號民事裁定准 許假扣押範圍超過新臺幣332,140元部分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南全 字第2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喪葬費用屬於繼承費用,應於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後為分割,相對人於本案訴訟(113年度南簡字第844號)也已具狀縮減聲明,發生情事變更情形,爰請就超過新臺幣(下同)332,140元部分准予撤銷等語。 二、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 押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訴請聲請人返還代墊喪葬費409,615元及聲請假扣押,於113年4月29日經本院以113年度南全字第2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於113年7月23日具狀縮減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為332,140元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假扣押及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卷宗確認無訛,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亦無意見(見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844號民事卷宗第49頁),堪認本件確有其他命假扣押情事變更情形。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如主文所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