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EV-113-南再簡補-5-20250108-1
字號
南再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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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黃偉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貴美等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 告對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166號(下稱前訴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原告為臺南市○○區○○段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270)之一。經共有人江紫茵於前訴訟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同之系爭土地,依前項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2348元(計算式: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69元×面積1萬1704平方公尺×江紫茵權利範圍1/270,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土地謄本、本院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萬23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