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EV-113-南再簡-6-20241114-1

字號

南再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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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謝秉舟 再審被告 謝家承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9日以11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4號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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