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EV-113-南勞小專調-59-20241028-1
字號
南勞小專調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姚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老爺行旅、林達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員工任用通知書上所記載之「老爺府城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台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5至9樓」且查該公司之代表人為「廖年祈」,與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老爺行旅、法定代理人林清波」均不一致,請原告查明補正正確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名稱、地址。 二、被告林達琳部分,請記載其正確住居所,以利送達。 三、上開補正書狀,除「正本」提出於法院外,應附加「影本」 3份,另應再提出原起訴狀(含全部證據資料)之「影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