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EV-113-南勞小專調-61-20241028-1
字號
南勞小專調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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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22條第 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333 元,尚應補繳66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