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EV-113-南勞小專調-71-20241216-1
字號
南勞小專調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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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許睿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鉫鑫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兩造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聲請調解 ,然相對人鉫鑫汽車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是聲請人應陳報勞務提供地點及證據,以資判斷本院就本件是否有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