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EV-113-南勞小專調-75-20241225-1
字號
南勞小專調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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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汁多多爆汁湯包專賣店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聲請調解狀記載相對人「汁多多爆汁 湯包專賣店」、法定代理人「乙○○」,惟依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所載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查無商業登記資料,足認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記載相對人之真正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是聲請人調解聲請書狀之記載顯不合程式,於法自有未合,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