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EV-113-南勞小補-4-20241017-1

字號

南勞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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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吳念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采欣即福欣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3,220元、特休未休 工資15,000元、補提撥退休金30,341元,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 額為58,56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先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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