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助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EV-113-南勞小-13-20250206-1

字號

南勞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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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全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三國 訴訟代理人 陳怡尹 被 告 VO THI KHANH HUYEN(武氏慶玄)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勞小字第13號返還補助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2 月6 日上午09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61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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