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EV-113-南勞小-7-20241224-1

字號

南勞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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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里區○○里○○○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馬葉翠雲 住○○市○里區○○里○○○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瑞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喬雅 住同上)  被   告 DANG TRONG LAM(鄧重力)            住TIEN LONG QUANG THANH YEN TH             ANH NGHE AN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4日16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 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29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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