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EV-113-南勞簡專調-50-20241016-1

字號

南勞簡專調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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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江慶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 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 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 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22條第1項及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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