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EV-113-南勞簡專調-55-20241129-1
字號
南勞簡專調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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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周時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苙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22條第 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