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EV-113-南勞簡補-22-20241108-1

字號

南勞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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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被 告 莊晏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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