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EV-113-南勞簡補-25-20241202-1
字號
南勞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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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5號 原 告 林慧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天霞即筌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 幣(下同)180,614元及特休未休折算工資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3 元【計算式:1990元/3,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