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EV-113-南勞簡-12-20250313-2

字號

南勞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明忠間請求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0,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