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EV-113-南勞簡-17-20241218-1

字號

南勞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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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黃家緯 訴訟代理人 凌正峰 律師 被 告 亞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橋帆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部分,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 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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