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常態薪資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EV-113-南勞簡-49-20241105-2
字號
南勞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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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文間請求給付常態薪資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26,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