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EV-113-南勞簡-58-20250103-2
字號
南勞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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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陳宜振 上 訴 人 黃光欣即丹尼披薩美式餐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宜振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223,480元(220,366元+3,114元=223 ,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 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